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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违规违纪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2-06-06  浏览:  发布人:  来源:   打印正文

近年来,全国高校科研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现将近年来发生的科研腐败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广大科研人员要深刻吸取案件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管理使用科研经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学校纪委将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严肃查处。

案例1:虚开发票报销套现

李某,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学科带头人。2012年至案发期间,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套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症,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2018年10月23日)

案例2:以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等骗取项目经费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

一、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二、2012年及2014年,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根据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并冻结其名下涉案账户、查封其涉案房屋予以变价;责令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等。(2019年9月17日)

案例3:以虚开发票、虚列劳务侵吞、骗取国有财产

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张某,中国某某大学副研究员。李某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某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张某系中国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李某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某、张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两家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自2008年至2012年,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

一、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自2008年至2012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李某指使张某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

二、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2008年,张某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某遂联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联系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

三、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2009年至2012年,张某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566488.55元,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某、张某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6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某、张某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9933.18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贪污赃款已部分追缴,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2020年1月2日)

案例4:以虚假发票、虚假合同、虚假账目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

陈英旭,浙江大学原教授,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497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

一、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英旭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英旭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均由陈英旭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二、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划入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波易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英旭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898万元。

三、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波易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浙江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英旭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波易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英旭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波易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英旭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077万元予以套取。(2014年5月4日)

案例5:以虚开劳务费、虚假劳务合同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

宋茂强,北京邮电大学原教授,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北京邮电大学牵头承担“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宋茂强团队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茂强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茂强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蕾(在宋茂强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蕾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蕾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人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茂强家中。之后,在宋茂强同意下,李蕾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蕾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事发后,宋茂强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2020年10月9日)

案例6:以虚开发票、虚假合同骗取巨额科研经费

刘兆平,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3年。

张春光,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被判刑6年。

尹志圣,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实验师。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被判刑2年。

一、以个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以新药评价中心名义成立历下科创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由刘兆平实际控制,专门用于虚开发票从学校进行报销。刘兆平安排报账员先后从历下科创虚开发票168.4959万元,山东大学将款项转入历下科创账户后,报账员根据刘兆平的指示将其中的140.46万元交给刘兆平。

二、从业务合作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安排张春光以购买实验动物的名义从上海某实验动物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285.2万元,在学校报销后,其中的41.880357万元作为员工奖励资金,刘兆平指使张春光将剩余的243.31964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刘兆平从某公司虚开两张金额共计19.4万元的试剂发票,山东大学将款项支付给该公司后,该款全部转入刘兆平妻子个人账户中。

三、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为个人公司支付工程和设备款项。尹志圣个人的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为刘兆平个人的欣博公司制作实验动物笼具等设施,二人商定由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虚开购买实验动物发票,从山东大学报销后支付上述款项。两人采取上述手段,分14次套取共计119.77万元。刘兆平与德州某空调安装公司业务员约定为欣博公司制作安装制冷机组和装修实验动物房,刘兆平安排尹志圣制作了虚假的该业务员为药评中心提供空调净化服务的合同,在学校报销8.4万元,支付上述部分工程款。后刘兆平要求提供动物饲料发票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该业务员分9次虚开发票共计57.893万元,刘兆平在学校进行了报销。欣博公司从某公司购买了18.225万元的设备,刘兆平指使张春光制作虚假的试剂购买合同,从学校报销18.406万元支付给该公司。

四、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

刘兆平安排药评中心报账员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虚假报销的劳务费均从山东大学财务部门转至刘兆平个人银行卡。刘兆平采取上述手段,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共计119.88万元。

按照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横向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酬金。刘兆平名下横向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93969万元应视为其个人收入。最终认定刘兆平实际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与此相对应,认定张春光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认定尹志圣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2015年6月10日)

案例7:以虚开劳务费、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

张立新,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原副院长,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1年。

一、以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张立新利用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立新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

二、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财政部批复北京师范大学申报购置飞艇及控制系统95万元,列入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预算。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张立新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

案例8:以虚开发票、虚假合同骗取科研经费

缪协兴,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缪协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4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02.79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一、2007年至2009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85.69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0年至2016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武汉长盛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凡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宝华公司、长力公司、江苏绿地矿山科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317.1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缪协兴的亲属向某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缪协兴的亲属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人民币400万元,向某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150万元。

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最终判决缪协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并追缴其受贿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94.494万元,上缴国库;责令缪协兴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人民币402.7993元。(以上8个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