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三教工党支部分别在东湖校区学校宿舍3-4组团党建工作站和“一站式社区”,开展“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以座谈形式进行,党员教师首先解读了“帮信罪”,并结合近期校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帮助学生在日常网络使用中有效规避被动陷入网络犯罪。随后,结合网络使用,党员教师举例分析了“刷单”、“撤单”、“网络图片使用”、“网络造谣”等学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互动中,有学生提问“五某天如果被证实假唱算违法吗”,党员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指出,如果被证实假唱,那就是之前进行了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追偿;如果涉及金额重大,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诈骗罪。
党员教师还出于学生立场提出学生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学生受到哪些法律处罚会被学校开除?”党员教师援引《学生手则》第五十二条给出回答,违反宪法,触犯刑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会被开除学籍,并解释了“骑电瓶车不戴头盔或载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与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差异,并且指出,导致被学校开除学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记录在案,以后入党、考公、参军等政审时会被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学生的电瓶车在校园里充电引发火灾,学生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党员教师提出,作为电瓶车所有人,对电瓶车负有直接责任,充电引发事故当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违规使用充电,不仅要承担损失,而且造成损失较大的,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在明知违规充电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依然对其充电,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和室友或同学打篮球、踢足球时,因为冲撞导致对方受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党员教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是穿钉鞋故意踹对方脸上,那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同意,学生会干部或宿管老师进入寝室进行卫生、安全检查,算私闯民宅、侵犯个人隐私吗?”党员教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解释,寝室是每位同学生活的私密空间,大家享有隐私权,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学校开展的安全检查是为保障公共安全,每位同学都有义务配合。
“校园里,我经常投喂的小猫抓伤了其他同学,我需要负责法律责任吗?”党员教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解释,如果我们同学被证实投喂流浪猫,那该同学就是这一“无主动物”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我们将食物扔进垃圾桶,小猫在垃圾桶里翻找食物。
三十余名师生参加活动,并对此次活动给出一致好评,认为对学生了解法律困惑、提高法治素养、保障自身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有很大帮助,是对课堂学习的很好补充。